□北京 何帆
  中央關於負債整合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地方法院是國家設立在地方的審判機關,並非“地方的”附屬部門。無論在首都北京,還是在支票借款西北邊陲,每位法官都是國家的法官,行使的都是國家權力,承擔著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責。三中全會決定的這部分內容,劍指“司法地方化”傾向,是落實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重要舉措。
  所謂“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財物受制於地方,難以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由於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基層司法環境不佳,跨行政區劃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勝訴難”和“執行難”現象比較突出。法院常被視為普通行政機關,不得不承擔招商引資、強制拆遷、包村扶貧等與審判職能無關的工作,嚴重影響房屋出租到司法形象。針對上述問題,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勢在必行。
  我國共有3500多個法院、近20萬法官,人財物都由中央統一管理房屋二胎,操作上尚有一定難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是相對務實之舉。通過這項改革,各省法院人員、編製將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經費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統籌保障。法院將更有底氣、更有能力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為了確保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級利益的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理,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人民法院還將總結海事法院的成功經驗,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系統傢俱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如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法院;通過提級管轄、指定管轄,審理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或環境保護案件。同時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的監督力度,通過建立巡迴審判機制,徹底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需要強調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並非法院內部的“垂直管理”,更不是將上下級法院在審判業務上的監督指導關係變成所謂“領導關係”。這項改革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依托各級人大和省級組織、編製機構進行。人民法院也應當在確保審判獨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學的法官選任和法官員額制度,規範上下級法院關係,堅決避免出現上級法院尤其是高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情況。
  (原載人民法院報。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  (原標題:法院人財物統管並非“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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